为加强机关工作规范化建设,巩固校内管理体制改革成果,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,改善服务质量,提高工作效率,经研究决定对我校机关办事的有关程序作如下规定。
一、各职能部门、学院及直属单位承办的全国、地区性会议和接待工作,须事先报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,届时需要学校领导出席的,统一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安排。
二、外单位、兄弟院校来我校访问、学习、交流或考察,一般情况下由对等、对口分管领导接待,若分管领导不在校,则由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商请其他校领导出面接待,具体交流由相应职能部门、学院或直属单位负责。
三、各单位负责同志向校领导正式汇报工作,原则上要通过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安排(校领导直接安排除外)。一般情况下,不要越级汇报工作。教职工如有特殊事情需要直接向校领导反映的,可通过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安排或直接与校领导联系。
四、建立学校工作接待日制度,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各职能部门与广大师生员工的联系与沟通。接待日安排在每周四上午。由校领导或由校领导指定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接待。
五、职能部门之间、职能部门与学院及直属单位之间在工作上要积极配合,相互支持,形成良好的协作关系,消除互相推诿、扯皮现象。如有矛盾,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要主动予以协调。